經查,孫波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,對黨不忠誠不老實,轉移、隱匿證據,對抗組織審查;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,違規收受禮金、消費卡,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;違反組織原則,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,在干部選拔任用、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;違規從事營利活動、退休后違規收受錢款;紀法底線失守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他人在撥付工程款、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巨額財物。
孫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生活紀律,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規定,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遼寧省委批準,決定給予孫波開除黨籍處分;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一并移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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