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總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、北京謙君律師事務所律師武麗君表示,用人單位以“不勝任工作”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法定程序與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。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相關規定,即使勞動者確實不勝任工作,用人單位仍需履行培訓或合理調崗義務,在對該勞動者進行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后,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,且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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