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26日,涼州區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,經該院審查以聶鵬立、劉新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向武威市涼州區法院提起公訴,法院審理期間建議該院撤回起訴。涼州區檢察院撤回起訴后,偵查機關對聶鵬立、劉新明知是槍支而予以出售的主觀故意再未獲取新的證據,且涉案槍支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現不能做出鑒定,故認定聶鵬立主觀明知的證據不足,不符合重新起訴條件。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,決定對聶鵬立、劉新不起訴。
12月30日,聶鵬立、劉新向涼州區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。兩人申請國家賠償內容一致:1.支付申請人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32670.08元,按2024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475.52元/天×279天計算(從2023年3月11日兩人被刑事拘留至2023年12月15日兩人被取保候審之日止);作出賠償決定時有新標準的,按新標準執行;2.賠償義務機關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道歉信,為申請人消除影響,賠禮道歉,恢復名譽。3.賠償義務機關向申請人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32670.08元。
823邱學琛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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